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-闽教办人〔2012〕16号

作者:人事处师培科 时间:2012-04-17 点击数:

福建省教育厅

闽教办人〔2012〕16号

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丧失和被撤销

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

各高等学校:

3月底,我厅发出《关于做好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》(闽教人〔2012〕25号),部署开展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的备案工作。一段时间以来,各高校按照要求,认真开展有关清理工作。为进一步规范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各高校在开展全面清理工作后,凡有闽教人〔2012〕25号文规定第一、二类备案对象的,应正式行文(落款加盖学校公章)报我厅办理注销、撤销手续,报告中应体现依法丧失教师资格、拟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的基本情况、处分(处罚)依据和结果,以及学校对有关人员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建议意见,并附处分(处罚)相关文书。没有备案对象的高校,也应正式函告我厅。

二、依法丧失教师资格和拟撤销教师资格人员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,有关高校应负责追缴并及时上交我厅归档。因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等原因无法追缴的,有关高校应对未收缴证书的情况作出详细说明,并附持证人书写的有关声明等证明材料。

三、做好有关人员教师资格的注销、撤销工作是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,纯洁教师队伍的重要举措,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,积极配合我厅做好相关工作,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,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。今后,办理教师资格的注销、撤销手续应作为一项常规工作,发现一起、上报一起、处理一起,切实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。

尚未报送丧失、撤销教师资格清理情况或已报材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高校,请按本通知要求,抓紧做好有关工作,并应于4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我厅人事处。联系人:许四清,联系电话:0591-87091281,87846921(传真),电子邮箱:xsq067@163.com。

附件:/uploads/20150922174432367.doc

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

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

主题词:教育 教师资格 证书 通知

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4月16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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